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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2-04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81号修订了《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自2022年9月1日起启用。为规范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证书样式。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见附件1),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兽药经营企业取得相应许可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用于记载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二、经营主体信息。各地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时,应对照兽药经营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信息,《兽药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填写,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所注册的地址一致,使用规范地理位置用语,并注明街(路)及门(牌)号。

  三、证号编制格式。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经营证字XXXXXXXXX号”,其中数字为9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数字,以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江西省为14)、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序号(4位,江西省行政区划代码中36之后的4位数,见附件2)及企业序号(3位,由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排序)组成。

  四、经营范围。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表述应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

  五、其他要求。各级兽药经营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开展《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GSP规定,规范开展兽药经营活动。此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换发前继续有效。

  附件:1.《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

   2.江西省行政区划代码

   2022年8月26日

  附件.doc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2/8/30/art_27783_4126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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