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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巩固提升评定成果的通知

日期:2023-08-31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巩固提升示范社创建成果的通知》(农经发〔2023〕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

  (一)明确监测对象

  2020年评定的95个和2021年监测合格的222个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二)严把监测标准

  1.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应当经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严格监测程序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辖内国家示范社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有关信息,8月30日前提交。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挥部门职能核查国家示范社信用信息等情况,审查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形成初步监测意见,于9月4日前报市级农业农村局,随报国家农民合作示范社监测书、监测合格国家示范社资产负债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各两份。

  3.市级农业农村局汇总、复核各县监测材料,提出监测意见,于9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随报国家农民合作示范社监测书、监测合格国家示范社资产负债表各一份。

  4.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市监测材料,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监测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审定。

  (四)明确有关要求

  1.国家示范社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监测工作程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监测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共识。

  3.国家农民合作示范社监测书须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持续加强国家示范社财务规范管理

  1.《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以下简称“两个制度”)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国家示范社率先做好两个制度的贯彻实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1〕38号)要求,做好新旧账务处理,规范会计核算等工作。

  2.支持国家示范社运用符合两个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管理软件,并将两个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提升国家示范社经营信誉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国家示范社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开展信用信息经常性自查,及时修复信用信息,进一步提升经营信誉。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重视巩固提升国家示范社评定成果,加强对国家示范社的后续跟踪,指导其按照国家示范社标准发展运营,力争评定一批巩固一批,不断建强国家示范社队伍。

  联系人:张康萌

  联系电话:0351-8235231

  附件:

  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实名认证及登录流程

  2.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3.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0/202308/t20230829_92200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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